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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间诗刊》:我国发生首例抄袭诗歌赔偿上万元案 [打印本页]

作者: 肖振中    时间: 2014-8-28 21:10
标题: 《民间诗刊》:我国发生首例抄袭诗歌赔偿上万元案

《民间诗刊》:我国发生首例抄袭诗歌赔偿上万元案

民间诗刊讯 日前,徐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二级作家陈广德从文友那里得知,沈阳文联主办的《诗潮》双月刊杂志,2007年第1期封三上刊发的一首诗《箫声》,与他发表在1992年《诗刊》第5期上的诗《那夜》基本相同。《箫声》一共15行,其中6行原封未动照搬,其他9行意思相似,有的只改动极少几个字。《箫声》的作者为赵福君,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辽宁省写作协会副会长。



前因

拒不承认抄袭


  陈广德与赵福君取得联系,赵福君不承认是抄袭,陈广德要求他道歉并挽回影响,对方不同意,但赵某不承认是抄袭,说最多只是借鉴。此后,江苏省作家著作权维护中心向省版权局提出《那夜》被侵权性质鉴定的申请。后经省版权局鉴定确认:赵的《箫声》诗歌属于明显的抄袭行为。陈广德将赵某、《诗潮》杂志社和发行《诗潮》杂志和某市邮政局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在《诗刊》杂志上发表道歉声明,赔偿各项损失11.18万元。


  
后果

赔礼又赔一万二



  庭审中,原告陈广德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第一被告赵福君停止侵权,并在《诗刊》和《诗潮》杂志发表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律师费1万元、鉴定费800元,第二被告《诗潮》杂志社和第三被告新沂市邮政局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做了相关举证和答辩。经法庭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第一被告赵福君承认抄袭,并将书面道歉呈于法院;向原告支付1.2 万元的经济赔偿,当庭支付6000元,剩余于8月10日前付清;原告放弃对第二、第三被告的诉讼请求。
  


提醒

为图虚名不值得  



文学作品是作家的精神产品,创作出一个好的精神产品是需要作家付出大量心血的过程。一个作家写不出作品是悲哀,而写不出作品又去抄袭则更悲哀。他希望作家们能从本案吸取教训,遵守法律,独立创作,为文化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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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内诗坛被80后青年女诗人、著名文学杂志《山花》编辑代雨映涉嫌抄袭一事搅得沸沸扬扬,据说与其他抄袭者不同之处还在于,她两年间一共创作发表诗歌不过30来首,未涉抄袭的数目却不幸地近乎为零。额的个神啊。
    于是想起江苏徐州诗人陈广德的维权案来。事情的起因大致是这样的:2007年,陈广德发现由沈阳市文联主办的当年第1期《诗潮》封三上刊发的一首署名“赵福君”的诗《箫声》,与他发表在《诗刊》1992年第5期上的诗《那夜》基本相同,并被收录进2004年出版的中英文对照《赵福君短诗选》一书中。据事后了解,这个赵福君却非一般写作者,还很有来头——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辽宁省写作协会副会长、铁岭师专教授。
    陈广德首先与赵福君取得联系,但赵福君一开始并不承认是抄袭,说这只能算是“借鉴”。无奈之下,陈广德只得诉诸法律。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后赵福君承认抄袭,向陈广德当庭道歉,并赔偿1.2万元。
    再回过头来看这个代雨映,似乎也并不情愿承认自己是抄袭,因为从她事后所写的《致歉书——艺术没有独创性,就意味着剽窃》中即可看出端倪。她说这话到底是神马个意思?无非就是说,自己之所以陷身“抄袭门”,是因为独创性还不够。检讨抄袭为何扯上了独创性?独创性与抄不抄袭又存在着怎样的逻辑关系?是否那些作品无独创性的诗人都应定性为剽窃?一概是语焉不详。仔细一想,原来她是变着法子在给大伙转圈子、绕口令、布迷魂阵呢。
    其实问题简单得很,抄袭就是剽窃,剽窃等于偷,这是3岁小孩都懂的道理。绝不能让“借鉴”成为抄袭的借口。剽窃了别人的作品,不能光道歉了事,道歉了事、分文不赔只会让剽窃者贼胆更大,等于是对其可耻行为的放任与纵容,这也是抄袭事件频频发生、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

作者: 郑智得    时间: 2014-8-28 22:43
引以为戒
作者: 乐冰    时间: 2014-8-29 07:25
如果把两首诗登出来,对照一下更好一些。
作者: 刘世军    时间: 2014-8-29 16:47
甘肃的那个著名“诗人”抄我的《春江花月夜》,至今神马浮云
作者: 张远浩    时间: 2014-8-29 18:44
发出来对照,让读者瞧瞧。
作者: 梁树春    时间: 2014-8-30 19:21
为图虚名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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