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贺 发表于 2014-7-17 18:02
自然,质朴,流畅的一首,学习
西沈 发表于 2014-7-17 11:42
闻到了稻谷香
荒原猛士 发表于 2014-7-23 07:36
写得舒坦。欣赏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3 20:03
谢谢猛士雅评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06:50
昌平,我无语…难道那个原作者是你?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6:57
一株含浆的麦穗
作者:那木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7:01
那木,本名欧阳本章,有诗歌作品发表于《诗刊》《鸭绿江》《诗选刊》《绿风》《北方文学》,作品入选《 ...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07:02
看到五岚的举报,认真对照阅读了两首作品,沉痛。
真的不愿意看到这种事情,这是中国诗歌流派网的耻辱 ...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07:03
希望他知错能改,给他个机会…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7:06
王法老师早安!我也是早起,到流派浏览阅读,看见的。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7:12
他应该向原作者那木本人道歉,我只是发现者。也许他会记恨我,但我这样做其实是为他好,希望能他理解。 ...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6:16
原作如下——
一株含浆的麦穗
乐冰 发表于 2014-7-25 07:35
一株含浆的稻穗
作者/刘昌平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7:12
他应该向原作者那木本人道歉,我只是发现者。也许他会记恨我,但我这样做其实是为他好,希望能他理解。 ...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6:35
喜爱诗歌是一件好事,模仿也不是一件坏事。但若拿别人的劳动果子,充当自己的果子招摇,行为实则是偷盗和行 ...
乐冰 发表于 2014-7-25 07:36
一株含浆的麦穗
作者:那木
陈克 发表于 2014-7-25 11:00
反对抄袭!支持十五岚的批评。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5 11:10
在幸福诗歌中有注明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5 11:10
在幸福诗歌中有注明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5 11:17
什么是抄袭? 对照吗? 引用有注 早在幸福诗歌中注明了 在此疏忽了.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06:50
昌平,我无语…难道那个原作者是你?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31
怎么你把整首都引用了?你应该给原作者及论坛一个交代!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5 11:10
在幸福诗歌中有注明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1:34
他还敢在这里狡辩!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那木先生直接可以起诉他!
乐冰 发表于 2014-7-25 11:36
汲取教训,改正就好。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1:46
中国现代诗歌流派网原创诗歌金牌会员刘昌平抄袭本人作品
一株含浆的稻穗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31
怎么你把整首都引用了?你应该给原作者及论坛一个交代!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35
我不会写诗,但是我会学,,,我最讨厌玷污自己灵魂的人了...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5
关于侵犯著作权法我记得有个规定——引用他人的著作,超过百分之18即视为抄袭。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38
其实昌平你可以坦诚一点,原作者会原谅你的,你要是觉得不可公开,可以私信联系他们?你那么聪明?可要 ...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1:34
他还敢在这里狡辩!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那木先生直接可以起诉他!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1:55
这是他的签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不因善小而不为,也不因恶小而为”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7
这么厉害?大家赶紧换头像,免得被青编辑秒上。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7
关于侵犯著作权法我记得有个规定——引用他人的著作,超过百分之18即视为抄袭。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06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 ...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2:01
法老师,我以前在他的帖子上评论:一看你的头像皮笑肉不笑的,就不像好人?我这是和他玩笑的,,,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59
再给他一点时间?也许他已经知错了,可以通过私信的方式先解决?如果不妥,再交给论坛?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11
大师!厉害。给我相像面?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7
关于侵犯著作权法我记得有个规定——引用他人的著作,超过百分之18即视为抄袭。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2:15
你是法老,我们的领头雁!面相无可匹敌。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17
王法老师好,感谢你秉公执法。先给他一个认错的机会,如果不认错,我就先向您提出申请,按照流派网的规定 ...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14
知错即改,我是能原谅他的,硬扛,死不改悔,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19
先给个机会。
但是,流派网是一块净土,对此类事绝不姑息。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20
甚好,甚慰。谢谢!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21
决不能开此先河。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07:02
看到五岚的举报,认真对照阅读了两首作品,沉痛。
真的不愿意看到这种事情,这是中国诗歌流派网的耻辱 ...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2:20
他必须书面向你道歉,并且征得你原谅!否则直接起诉他,一切后果由他承担。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20
甚好,甚慰。谢谢!
子青悠然 发表于 2014-7-25 12:30
问好那木老师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31
老师不敢当。谢谢子青!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21
决不能开此先河。
子青悠然 发表于 2014-7-25 12:33
您的文字,俺拜读过的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14
知错即改,我是能原谅他的,硬扛,死不改悔,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2:36
这本身就是一件私下该解决的事情,他很聪明!!
其实他要是拿出诚意道歉,也不有辱他的尊严,男子汉 ...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11
大师!厉害。给我相像面?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2:20
他必须书面向你道歉,并且征得你原谅!否则直接起诉他,一切后果由他承担。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20
甚好,甚慰。谢谢!
小人鱼在天堂 发表于 2014-7-25 12:56
支持那木讨回诗歌尊严!
小人鱼在天堂 发表于 2014-7-25 12:56
支持那木讨回诗歌尊严!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7
这么厉害?大家赶紧换头像,免得被青编辑秒上。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2:03
他这是基本复制了原作(意境,词语,句段等),抄袭率在90%以上。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14
知错即改,我是能原谅他的,硬扛,死不改悔,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5 11:17
什么是抄袭? 对照吗? 引用有注 早在幸福诗歌中注明了 在此疏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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