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诗歌流派网

标题: 【请大家鉴别这算不算抄袭?】《一株含浆的稻穗》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昌平    时间: 2014-7-17 10:35
标题: 【请大家鉴别这算不算抄袭?】《一株含浆的稻穗》
本帖最后由    刘昌平 于 2014-7-26 07:51 编辑

【请大家鉴别这算不算抄袭?】

十五岚举报。那木指证





一株含浆的稻穗
作者/刘昌平

我希冀禾垄绿意尽退
那儿仍摇曳一株含浆的稻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储备
望一眼便能饱胃
我的胃是鸟的胃,易填很甚微 
又跟鸟不同,我不会将它消化碎
只把它当作腹部霞蔚
或小小引擎
让我像鸟儿一样的高飞
穿越黑夜的潮水
在天海-色间
迎接那暴风雨和惊雷
直教眷恋把梦追随
****************

【请大家鉴别这算不算抄袭?】《一株含浆的稻穗》


中国现代诗歌流派网原创诗歌金牌会员刘昌平抄袭本人作品

————那  木

*********************


一株含浆的稻穗
作者/刘昌平

我希冀禾垄绿意尽退
那儿仍摇曳一株含浆的稻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储备
望一眼便能饱胃
我的胃是鸟的胃,易填很甚微 
又跟鸟不同,我不会将它消化碎
只把它当作腹部霞蔚
或小小引擎
让我像鸟儿一样的高飞
穿越黑夜的潮水
在天海-色间
迎接那暴风雨和惊雷
直教眷恋把梦追随


一株含浆的麦穗
文/那木

我渴望田野绿意退尽后
依然摇曳一株含浆的麦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
望一眼便能充饥
我的胃是鸟的胃,很小很容易填饱
跟鸟不同,我不会消化它
只把它当作腹部明灯
或小小引擎
让我在鸟一样的飞翔中
穿过潮水般的黑夜
在天蓝与海蓝之间
向一个神圣的字眼请命

    那木作品《一株含浆的麦穗》2011年6月18日发布于《红袖添香》现代诗歌栏目,并同步发布在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960d160100s2k9.html  随后湖北作家、诗人十五岚对《一株含浆的麦穗》进行了评论: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39c64101017riz.html   拙作《一株含浆的麦穗》后来被录入《行吟诗人·2011诗歌精选》,发表于《鲁西诗人》2012年第4期,《斯文》2012年春天号作了转载。




一株含浆的稻穗
作者/刘昌平

我希冀禾垄绿意尽退
那儿仍摇曳一株含浆的稻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储备
望一眼便能饱胃
我的胃是鸟的胃,易填很甚微 
又跟鸟不同,我不会将它消化碎
只把它当作腹部霞蔚
或小小引擎
让我像鸟儿一样的高飞
穿越黑夜的潮水
在天海-色间
迎接那暴风雨和惊雷
直教眷恋把梦追随

注:仿那木诗友-株含浆的麦穗而作,借用了思路和有些语句.
一株含浆的麦穗
作者:那木

我渴望田野绿意退尽后

依然摇曳一株含浆的麦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

望一眼便能充饥

我的胃是鸟的胃,很小很容易填饱

跟鸟不同,我不会消化它

只把它当作腹部明灯

或小小引擎

让我在鸟一样的飞翔中

穿过潮水般的黑夜

在天蓝与海蓝之间

向一个神圣的字眼请命



收藏0 分享  

作者: 西沈    时间: 2014-7-17 11:42
闻到了稻谷香
作者: 吉尚泉    时间: 2014-7-17 17:50
流畅、诗意的一首!
作者: 李庆贺    时间: 2014-7-17 18:02
自然,质朴,流畅的一首,学习
作者: 刘昌平    时间: 2014-7-23 07:31
李庆贺 发表于 2014-7-17 18:02
自然,质朴,流畅的一首,学习

庆贺大师过奖了  多指导哟
作者: 荒原猛士    时间: 2014-7-23 07:36
本帖最后由 荒原猛士 于 2014-7-26 22:38 编辑

写得舒坦。欣赏


欢迎大家到此交流吹水,更欢迎大家修改仿写和唱引用,有兴趣的尽管来:


周日与家人游荷花世界
http://www.zgsglp.com/forum.php? ... 4&fromuid=19066
(出处: 中国诗歌流派)


作者: 刘昌平    时间: 2014-7-23 20:02

那就好
作者: 刘昌平    时间: 2014-7-23 20:03

谢谢猛士雅评
作者: 荒原猛士    时间: 2014-7-23 23:26


作者: 西沈    时间: 2014-7-24 09:10


作者: 刘昌平    时间: 2014-7-24 20:52


作者: 刘昌平    时间: 2014-7-24 20:54


作者: 荒原猛士    时间: 2014-7-24 22:49


作者: 清泉流水    时间: 2014-7-24 23:56
本帖最后由 清泉流水 于 2014-7-24 23:59 编辑

欣赏,学习,问好!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06:13
这首诗是严重抄袭,请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960d160100s2k9.html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06:16
原作如下——

一株含浆的麦穗
作者:那木


我渴望田野绿意退尽后

依然摇曳一株含浆的麦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

望一眼便能充饥

我的胃是鸟的胃,很小很容易填饱

跟鸟不同,我不会消化它

只把它当作腹部明灯

或小小引擎

让我在鸟一样的飞翔中

穿过潮水般的黑夜

在天蓝与海蓝之间

向一个神圣的字眼请命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06:18
本帖最后由 十五岚 于 2014-7-25 06:36 编辑

因为我对那木作品《一株含浆的麦穗》写过诗评:http://www.zgsglp.com/thread-289751-1-2.html,前几日还发在流派诗歌评论处,印象极深。
作者: 小米的忧伤    时间: 2014-7-25 06:22
朴实,优美。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06:35
喜爱诗歌是一件好事,模仿也不是一件坏事。但若拿别人的劳动果子,充当自己的果子招摇,行为实则是偷盗和行骗。不为别的,只为正义。希望金牌会员刘昌平能给大家解释一下。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06:50
本帖最后由 青青河边草 于 2014-7-25 06:55 编辑

昌平,我无语…难道那个原作者是你?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06:52
本帖最后由 王法 于 2014-7-25 07:02 编辑

一株含浆的稻穗                                          
作者:那木

我渴望田野绿意退尽后

依然摇曳一株含浆的麦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

望一眼便能充饥

我的胃是鸟的胃,很小很容易填饱

跟鸟不同,我不会消化它

只把它当作腹部明灯

或小小引擎

让我在鸟一样的飞翔中

穿过潮水般的黑夜

在天蓝与海蓝之间
*******************
向一个神圣的字眼请命
作者/刘昌平

我希冀禾垄绿意尽退
那儿仍摇曳一株含浆的稻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储备
望一眼便能饱胃
我的胃是鸟的胃,易填很甚微 
又跟鸟不同,我不会将它消化碎
只把它当作腹部霞蔚
或小小引擎
让我像鸟儿一样的高飞
穿越黑夜的潮水
在天海-色间
迎接那暴风雨和惊雷
直教眷恋把梦追随
**********************
看到五岚的举报,认真对照阅读了两首作品,沉痛。
真的不愿意看到这种事情,这是中国诗歌流派网的耻辱!诗人的耻辱!期待刘昌平做出认真的深刻的检讨,并向原作者诚恳道歉。希望中国诗歌流派网彻底断绝这种行为。成为一块诗歌的净土。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06:57
本帖最后由 十五岚 于 2014-7-25 06:59 编辑

一株含浆的麦穗                                          
作者:那木

我渴望田野绿意退尽后
依然摇曳一株含浆的麦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
望一眼便能充饥
我的胃是鸟的胃,很小很容易填饱
跟鸟不同,我不会消化它
只把它当作腹部明灯
或小小引擎
让我在鸟一样的飞翔中
穿过潮水般的黑夜
在天蓝与海蓝之间
向一个神圣的字眼请命

*******************

一株含浆的稻穗
作者/刘昌平

我希冀禾垄绿意尽退
那儿仍摇曳一株含浆的稻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储备
望一眼便能饱胃
我的胃是鸟的胃,易填很甚微 
又跟鸟不同,我不会将它消化碎
只把它当作腹部霞蔚
或小小引擎
让我像鸟儿一样的高飞
穿越黑夜的潮水
在天海-色间
迎接那暴风雨和惊雷
直教眷恋把梦追随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07:01
本帖最后由 十五岚 于 2014-7-25 07:03 编辑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06:50
昌平,我无语…难道那个原作者是你?


那木,本名欧阳本章,有诗歌作品发表于《诗刊》《鸭绿江》《诗选刊》《绿风》《北方文学》,作品入选《中国当代短诗选》《中国新诗精选300首》《诗中国2011卷》《当代诗卷·2011年卷》《21世纪江西诗歌精选》《三沙抒怀》《当代精英诗人三百家》《2012·爱情诗选》等选本。获2012年度大别山十佳诗人奖。著有诗集《十二月的澴河》。


那木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687555350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07:02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6:57
一株含浆的麦穗                                          
作者:那木


看到五岚的举报,认真对照阅读了两首作品,沉痛。
真的不愿意看到这种事情,这是中国诗歌流派网的耻辱!诗人的耻辱!期待刘昌平诗友做出认真的深刻的检讨,并向原作者诚恳道歉。希望中国诗歌流派网彻底断绝这种行为。成为一块诗歌的净土。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07:03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7:01
那木,本名欧阳本章,有诗歌作品发表于《诗刊》《鸭绿江》《诗选刊》《绿风》《北方文学》,作品入选《 ...


希望他知错能改,给他个机会…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07:06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07:02
看到五岚的举报,认真对照阅读了两首作品,沉痛。
真的不愿意看到这种事情,这是中国诗歌流派网的耻辱 ...

王法老师早安!我也是早起,到流派浏览阅读,看见的。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07:12
本帖最后由 十五岚 于 2014-7-25 07:20 编辑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07:03
希望他知错能改,给他个机会…


他应该向原作者那木本人道歉,我只是发现者。也许他会记恨我,但我这样做其实是为他好,希望能他理解。要知道养成这种坏习惯,是不好的。我们都是写作者,当以保持纯洁的心怀。何况中国诗歌流派网是一个大舞台,正如王法老师说的,要彻底断绝这种行为,成为一块诗歌的净土。
作者: 燕子飞    时间: 2014-7-25 07:31
没意思。支持十五岚。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07:33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7:06
王法老师早安!我也是早起,到流派浏览阅读,看见的。

谢谢五岚。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07:34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7:12
他应该向原作者那木本人道歉,我只是发现者。也许他会记恨我,但我这样做其实是为他好,希望能他理解。 ...

治病救人。
作者: 乐冰    时间: 2014-7-25 07:35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6:16
原作如下——

一株含浆的麦穗

一株含浆的稻穗
作者/刘昌平

我希冀禾垄绿意尽退
那儿仍摇曳一株含浆的稻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储备
望一眼便能饱胃
我的胃是鸟的胃,易填很甚微 
又跟鸟不同,我不会将它消化碎
只把它当作腹部霞蔚
或小小引擎
让我像鸟儿一样的高飞
穿越黑夜的潮水
在天海-色间
迎接那暴风雨和惊雷
直教眷恋把梦追随

作者: 乐冰    时间: 2014-7-25 07:36
乐冰 发表于 2014-7-25 07:35
一株含浆的稻穗
作者/刘昌平

一株含浆的麦穗
作者:那木

我渴望田野绿意退尽后

依然摇曳一株含浆的麦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

望一眼便能充饥

我的胃是鸟的胃,很小很容易填饱

跟鸟不同,我不会消化它

只把它当作腹部明灯

或小小引擎

让我在鸟一样的飞翔中

穿过潮水般的黑夜

在天蓝与海蓝之间

向一个神圣的字眼请命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07:37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7:12
他应该向原作者那木本人道歉,我只是发现者。也许他会记恨我,但我这样做其实是为他好,希望能他理解。 ...

做人要敢做敢为,希望他给原作者一个交代,,,
作者: 徜徉    时间: 2014-7-25 08:33
昌平所为令人失望和不耻。希望不再发生。
作者: 湘澧    时间: 2014-7-25 09:13
本帖最后由 湘澧 于 2014-7-25 09:14 编辑

最痛恨抄袭别人劳动成果的这些不劳而获的伪君子,还有一些伪娘们!
作者: 温柔的药    时间: 2014-7-25 10:37
剽窃是不道德的行为
!!!
作者: 陈克    时间: 2014-7-25 11:00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06:35
喜爱诗歌是一件好事,模仿也不是一件坏事。但若拿别人的劳动果子,充当自己的果子招摇,行为实则是偷盗和行 ...

反对抄袭!支持十五岚的批评。
作者: 刘昌平    时间: 2014-7-25 11:10
乐冰 发表于 2014-7-25 07:36
一株含浆的麦穗
作者:那木

在幸福诗歌中有注明
作者: 刘昌平    时间: 2014-7-25 11:17
陈克 发表于 2014-7-25 11:00
反对抄袭!支持十五岚的批评。

什么是抄袭?   对照吗?   引用有注  早在幸福诗歌中注明了  在此疏忽了.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1:17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5 11:10
在幸福诗歌中有注明

什么意思?注明了什么?你应该在这里向大家说明。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1:18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5 11:10
在幸福诗歌中有注明

还没感到事情的严重性吗?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1:22
如果金牌会员刘昌平不坦诚,不反省,不悔改,请求王法老师将此帖置顶!让所有会员来此评审!真是无法无天了,竟然敢在中国诗歌流网这样大的地方造假,忽悠!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11:27
本帖最后由 青青河边草 于 2014-7-25 11:31 编辑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5 11:17
什么是抄袭?   对照吗?   引用有注  早在幸福诗歌中注明了  在此疏忽了.


昌平,?你为什么要这样?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11:31
怎么你把整首都引用了?你应该给原作者及论坛一个交代!
作者: 一边诗歌    时间: 2014-7-25 11:32
来读稻谷香
作者: 阿三子    时间: 2014-7-25 11:32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06:50
昌平,我无语…难道那个原作者是你?

那木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1:34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31
怎么你把整首都引用了?你应该给原作者及论坛一个交代!

他还敢在这里狡辩!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那木先生直接可以起诉他!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11:35

我不会写诗,但是我会学,,,我最讨厌玷污自己灵魂的人了...
作者: 乐冰    时间: 2014-7-25 11:36
本帖最后由 乐冰 于 2014-7-25 11:40 编辑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5 11:10
在幸福诗歌中有注明


汲取教训,改正就好。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11:38
本帖最后由 青青河边草 于 2014-7-25 11:55 编辑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1:34
他还敢在这里狡辩!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那木先生直接可以起诉他!


其实昌平你可以坦诚一点,原作者会原谅你的,你要是觉得不可公开,可以私信联系他们?你那么聪明?可要仔细思考?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1:46
本帖最后由 王法 于 2014-7-25 12:03 编辑

【请大家鉴别这算不算抄袭?】《一株含浆的稻穗》


中国现代诗歌流派网原创诗歌金牌会员刘昌平抄袭本人作品

一株含浆的稻穗
作者/刘昌平

我希冀禾垄绿意尽退
那儿仍摇曳一株含浆的稻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储备
望一眼便能饱胃
我的胃是鸟的胃,易填很甚微 
又跟鸟不同,我不会将它消化碎
只把它当作腹部霞蔚
或小小引擎
让我像鸟儿一样的高飞
穿越黑夜的潮水
在天海-色间
迎接那暴风雨和惊雷
直教眷恋把梦追随


一株含浆的麦穗
文/那木

我渴望田野绿意退尽后
依然摇曳一株含浆的麦穗
成为我毕生的食粮
望一眼便能充饥
我的胃是鸟的胃,很小很容易填饱
跟鸟不同,我不会消化它
只把它当作腹部明灯
或小小引擎
让我在鸟一样的飞翔中
穿过潮水般的黑夜
在天蓝与海蓝之间
向一个神圣的字眼请命

    那木作品《一株含浆的麦穗》2011年6月18日发布于《红袖添香》现代诗歌栏目,并同步发布在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960d160100s2k9.html  随后湖北作家、诗人十五岚对《一株含浆的麦穗》进行了评论: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39c64101017riz.html   拙作《一株含浆的麦穗》后来被录入《行吟诗人·2011诗歌精选》,发表于《鲁西诗人》2012年第4期,《斯文》2012年春天号作了转载。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1:49
乐冰 发表于 2014-7-25 11:36
汲取教训,改正就好。


他没改正,没有丝毫反省到自己的错误。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1:52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1:46
中国现代诗歌流派网原创诗歌金牌会员刘昌平抄袭本人作品

一株含浆的稻穗

欢迎那木!如果刘昌平不向你承认错误,你可直接向中国诗歌流派网的王法老师提出请求,处理他的抄袭行为。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11:55
本帖最后由 王法 于 2014-7-25 12:13 编辑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31
怎么你把整首都引用了?你应该给原作者及论坛一个交代!


关于侵犯著作权法我记得有个规定——引用他人的著作,超过百分之10即视为抄袭。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1:55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35
我不会写诗,但是我会学,,,我最讨厌玷污自己灵魂的人了...

这是他的签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不因善小而不为,也不因恶小而为”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1:57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5
关于侵犯著作权法我记得有个规定——引用他人的著作,超过百分之18即视为抄袭。

王法老师好!我正在找那个规定。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11:57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38
其实昌平你可以坦诚一点,原作者会原谅你的,你要是觉得不可公开,可以私信联系他们?你那么聪明?可要 ...

这么厉害?大家赶紧换头像,免得被青编辑秒上。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11:57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1:34
他还敢在这里狡辩!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那木先生直接可以起诉他!

关于侵犯著作权法我记得有个规定——引用他人的著作,超过百分之18即视为抄袭。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11:59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1:55
这是他的签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不因善小而不为,也不因恶小而为”

再给他一点时间?也许他已经知错了,可以通过私信的方式先解决?如果不妥,再交给论坛?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12:01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7
这么厉害?大家赶紧换头像,免得被青编辑秒上。

法老师,我以前在他的帖子上评论:一看你的头像皮笑肉不笑的,就不像好人?我这是和他玩笑的,,,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2:03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7
关于侵犯著作权法我记得有个规定——引用他人的著作,超过百分之18即视为抄袭。

他这是基本复制了原作(意境,词语,句段等),抄袭率在90%以上。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2:05
《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合理使用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合理使用”的定义,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合理使用者的行为被限制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法定范围内。在实践中,“合理使用”的认定主要由以下四要件构成:

  (1)使用的作品需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2)使用的目的限制在非营利性领域,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为了更加全面保护被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是否合理使用的情形时,上诉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抄袭的认定与合理使用的适当性的关系

  众所周知,“抄袭”是违法行为,是对著作权的践踏,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但是“未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抄袭”行为的成立,这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中明确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个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原来的“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修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因此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均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1因本文的立足点在于学术抄袭,因此我们对“抄袭”界定为: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并且未注明出处的行为。2毫无疑问,抄袭是一种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方可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因此抄袭的侵权后果要靠发表来认定,因为只有发表才能产生损害的客观事实,即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损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但这并不以原作品的发表为要件。

  根据CKNI对抄袭的分类,我们可以获知我国的学术论文中的抄袭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按抄袭的内容分类:(1)论点(结论、观点)抄袭;(2)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3)表格数据抄袭;(4)图像图形抄袭;(5)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6)文章套改;(7)引言抄袭。

  2.按抄袭文字的篇幅分类:(1)句子抄袭;(2)段落抄袭;(3)章节抄袭;(4)全篇抄袭。

  总体来讲,学术论文中的抄袭集中在将他人作品中的主要观点、主要论据、主要情节等精华部分照搬到自己的作品,即对“质”的“引用”。

  在合理使用的法律实务中,与学术论文著述最具相关性的是合理使用不适当(即不适当引用)与抄袭的认定,因此如何区别合理使用与抄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推断出“适当引用”的认定要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4)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同时,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不合理使用”但并非是抄袭的行为并不多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单纯引用他人作品却不注明参考作品的名称和著作者姓名。一些作者在撰写学术论文中,出于疏忽遗忘、或者怕麻烦的心理而非有意为之,往往在论文的参考文献中不列明引用论文的名称及作者姓名,造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害。

  2.使用他人作品过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使用他人作品过量并构成了作品的实质部分或主要部分,需具体的去分析判断;另外一种是引用单个他人的作品超过但又不构成其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对这种情况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未有明确解释,笔者认为应当归入不合理引用的范畴。

  三、如何准确区分抄袭与合理使用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剽窃)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抄袭(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抄袭(剽窃)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的范围。从现实上看,需要从数量上界定,兼顾“质”(内容)上来把握,但实际做起来也很难把握准确。但是在学术界和各国司法判例中都表达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部分学者认为,倘若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3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合理使用认定要件进行相应调整,将“引用后作品的独创性”作为认定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构成要件。

  独创性是著作权的特有属性,将其加入对引用后作品是否合理使用的认定十分必要。但是,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唯一性,不排除之前类似思想或论点的出现。笔者认为,如果引用后形成的新作品具有不同于引用作品的新论点、新方法、新思想,那么就应该可以认定新作品具有独创性,其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如果新作品的表达的思想内涵其实就是引用作品的思想或论点内核,那么就应当认定抄袭成立。

  我国每天有数以万计的新作品问世,加上文字表述上的不同,是合理使用还是抄袭的认定,无疑给编辑人员正确判断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但是,抄袭与合理使用的规制主体不应是编辑人员,而应是每一个学术人员本身。研究者本身应提高学术道德修养,深入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规范,加强学术研究的自我约束力,避免踩上抄袭或剽窃的地雷。

  参考文献:1傅亚卓李化树《从著作权法考察学术抄袭及其治理》煤炭高等教育2010年1月第28卷第1期。2张革新《论学术侵权》科学·经济·社会2007.(1) : 111。3冯雪姣《学术论文中“适当引用”的法律思疑》。

责任编辑: 李淼川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与“适当引用”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f24fe0100bubl.html



    有人认为,抄袭即赤裸裸地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原封不动或稍作改动后拿来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而剽窃则须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乔装打扮,删节补充,窃其精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剽窃与抄袭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与区分。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系机密文件,国家版权局1987年已明令禁止公开发表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下同)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但该《条例》未对剽窃与抄袭加以区分。查商务印书馆1999年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抄袭是指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剽窃是指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可见,剽窃与抄袭实际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6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46条中的“抄袭”二字,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但不管怎么说,剽窃(抄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新《著作权法》第46条所明确规定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另,请参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X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XX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文学作品中的抄袭种类 来源: 作者:何谓抄袭?
http://www.lawtime.cn/info/zzq/z ... /201012114677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其内涵给予法律界定,只是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辞海》这样解释:“剽窃、抄袭,窃取他人的陈言。归有光《与沈敬甫小简》‘今世相尚以琢句为工,自谓欲追秦汉,然不过剽窃齐梁之余’。”辞海编纂者把“剽窃”和“抄袭”并列为被定义概念,意指“剽窃”和“抄袭”同义。《现代汉语词典》说,“剽窃”: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编纂者用“抄袭”来解释“剽窃”,这种解释方法叫做同义互训。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抄袭”和“剽窃”是等义词。我国知识产权法学者亦公认“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他们的著作中或者用“剽窃”或者用“抄袭”。学界将剽窃和抄袭视为同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且法律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的叙述舍弃“剽窃”而采“抄袭”一词。

        笔者认为,在著作权法中,抄袭是指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根本不作修改或者加以改头换面后拿来当做自己的作品并公之于世的一种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抄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是否对被抄袭作品作变动为标准,抄袭可以分为原封不动的抄袭和改头换面的抄袭两种。研究抄袭的种类划分,对于我们准确把握抄袭的法律特征以及正确地认定抄袭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封不动的抄袭  

        这种抄袭是指抄袭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原始作品不作任何改变(如修改等)地抄写或剪贴在自己的作品中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这种抄袭方式在文学创作中的表现是抄袭者没有任何创作准备和创作能力,将已有作品中的人物、故事、情节、细节、语言、叙述方法等一字不差地照抄过来。

        二、改头换面的抄袭

        抄袭者出于欺世盗名的目的要对所抄袭的作品进行程度不同的修改和组装。这种抄袭方式在文学创作中表现为:抄袭者将已有作品的人物、故事、情节、细节、语言、叙述等加以修改组装后移入自己的作品中。改头换面的抄袭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抄袭者将一件已有作品经过整容之后用于自己作品的各个部分;另一种是抄袭者杂取数件已有作品,拼凑合成所谓自己的作品。如,唐人刘肃在《大唐新语》中记录了有关拼凑式抄袭的一则文坛轶事。“李义府尝赋诗‘镂月成歌扇,裁云作舞衣。自怜回雪影,好取洛川归。’有枣强尉张怀庆好偷名士文章,乃为诗曰‘生情镂月成歌扇,出意裁云作舞衣,照镜自怜回雪影,时来好取洛川归’,人谓之谚曰‘活剥王昌龄,生吞郭正一。’”抄袭者张怀庆把王昌龄诗歌的意境与郭震诗歌的意境拼凑成七言诗,无怪乎时人讥讽抄袭者是“活剥王昌龄,生吞郭正一”。

        改头换面的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首先,改头换面的抄袭极为隐蔽,更具有社会欺骗性。因此,这种抄袭方式的认定也更为复杂。读者不能通过字面相似的途径去认定抄袭,必须透过文字表层,从对人物、情节、环境等诸要素的比较中加以认定。其次,改头换面的抄袭行为不仅可能侵犯作者的发表权,而且还直接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在拼凑式的抄袭中,抄袭者有时侵犯了一个作者的著作权,有时同时侵犯了数个作者的著作权。改头换面的抄袭,常常发生在被抄袭的作品尚未发表,或是虽然发表但影响范围较小,不为更多人所知的情况下。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06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拙作《一株含桨的麦穗》收录于本人诗集《十二月的澴河》,享有著作权保护。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960d160101phjc.html
如果刘昌平拒不认错,我可直接起诉他!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2:10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06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 ...

支持!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12:11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2:01
法老师,我以前在他的帖子上评论:一看你的头像皮笑肉不笑的,就不像好人?我这是和他玩笑的,,,


大师!厉害。给我相像面?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14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59
再给他一点时间?也许他已经知错了,可以通过私信的方式先解决?如果不妥,再交给论坛?

知错即改,我是能原谅他的,硬扛,死不改悔,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2:15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11
大师!厉害。给我相像面?

你是法老,我们的领头雁!面相无可匹敌。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17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7
关于侵犯著作权法我记得有个规定——引用他人的著作,超过百分之18即视为抄袭。

王法老师好,感谢你秉公执法。先给他一个认错的机会,如果不认错,我就先向您提出申请,按照流派网的规定处理他,然后我再通过本地法院起诉他。您看妥否?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12:17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2:15
你是法老,我们的领头雁!面相无可匹敌。

哪里。。一只老家雀。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12:19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17
王法老师好,感谢你秉公执法。先给他一个认错的机会,如果不认错,我就先向您提出申请,按照流派网的规定 ...


先给个机会。
但是,流派网是一块净土,对此类事绝不姑息。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2:20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14
知错即改,我是能原谅他的,硬扛,死不改悔,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他必须书面向你道歉,并且征得你原谅!否则直接起诉他,一切后果由他承担。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20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19
先给个机会。
但是,流派网是一块净土,对此类事绝不姑息。

甚好,甚慰。谢谢!
作者: 王法    时间: 2014-7-25 12:21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20
甚好,甚慰。谢谢!

决不能开此先河。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22

感谢十五岚仗义直言,感谢您对拙作的解读,感谢你为净化诗坛所作出的努力!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2:24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21
决不能开此先河。

支持王法老师!写文弄字,一切都需要端正一颗心。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26
没想到我来注册流派网的第一个帖子竟然是“打官司”,有点滑稽,但心中仍不失对流派网的信任、尊敬和向往。一并谢谢各位,你们辛苦了!向大家学习、致敬!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27
在此静候刘昌平先生的回话!
作者: 子青悠然    时间: 2014-7-25 12:29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07:02
看到五岚的举报,认真对照阅读了两首作品,沉痛。
真的不愿意看到这种事情,这是中国诗歌流派网的耻辱 ...


我最讨厌有这种事情的发生!!!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29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2:20
他必须书面向你道歉,并且征得你原谅!否则直接起诉他,一切后果由他承担。

凡事要有理有据,有礼有节。好。
作者: 子青悠然    时间: 2014-7-25 12:30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20
甚好,甚慰。谢谢!

问好那木老师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31

老师不敢当。谢谢子青!
作者: 子青悠然    时间: 2014-7-25 12:33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31
老师不敢当。谢谢子青!

您的文字,俺拜读过的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34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21
决不能开此先河。

难怪流派网发帖量居中国各文学网之首,多亏有您这样的一群人在维护,谢谢!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36
子青悠然 发表于 2014-7-25 12:33
您的文字,俺拜读过的

以后多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12:36
本帖最后由 青青河边草 于 2014-7-25 12:37 编辑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14
知错即改,我是能原谅他的,硬扛,死不改悔,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这本身就是一件私下该解决的事情,他很聪明!!

其实他要是拿出诚意道歉,也不有辱他的尊严,男子汉大丈夫,应该有所担当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2:39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2:36
这本身就是一件私下该解决的事情,他很聪明!!

其实他要是拿出诚意道歉,也不有辱他的尊严,男子汉 ...

很赞同青编的观点。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12:49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11
大师!厉害。给我相像面?

老师?好啊?您要请客了?
作者: 小人鱼在天堂    时间: 2014-7-25 12:54
前后一对比,肯定是抄袭的!又见此类龌龊现象,诗歌悲哀!
强烈要求作者道歉,否则流派网当予以封杀。

作者: 小人鱼在天堂    时间: 2014-7-25 12:55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2:20
他必须书面向你道歉,并且征得你原谅!否则直接起诉他,一切后果由他承担。

附议岚的说法,支持作者维权!
作者: 小人鱼在天堂    时间: 2014-7-25 12:56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20
甚好,甚慰。谢谢!

支持那木讨回诗歌尊严!
作者: 那木    时间: 2014-7-25 13:01
小人鱼在天堂 发表于 2014-7-25 12:56
支持那木讨回诗歌尊严!

谢谢耿老师,见到您的作品发表在很多刊物,一直在欣赏学习和追赶中。
作者: 十五岚    时间: 2014-7-25 13:04
小人鱼在天堂 发表于 2014-7-25 12:56
支持那木讨回诗歌尊严!


鱼丫也来支持木头蝈蝈了木头蝈蝈维权成功了,让他请我们喝酒去
作者: 谈晓莉    时间: 2014-7-25 13:05
一页一页地看过来,觉的诗歌流派网是维护诗歌净土的令人尊敬的网站。作为诗人或诗歌爱好者,做到不抄袭是最起码的操守。昌平诗友,向原作者认错吧。
作者: 青青河边草    时间: 2014-7-25 13:12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7
这么厉害?大家赶紧换头像,免得被青编辑秒上。

别人的头像永远不会吸引我的,要秒杀,,,
作者: 寸心幽兰    时间: 2014-7-25 13:47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2:03
他这是基本复制了原作(意境,词语,句段等),抄袭率在90%以上。

严重抄袭啊
作者: 寸心幽兰    时间: 2014-7-25 13:50
本帖最后由 寸心幽兰 于 2014-7-25 14:18 编辑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14
知错即改,我是能原谅他的,硬扛,死不改悔,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支持那木!
作者: 一笑了之    时间: 2014-7-25 14:0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陈克    时间: 2014-7-25 14:11
   刘昌平 发表于 2014-7-25 11:17
什么是抄袭?   对照吗?   引用有注  早在幸福诗歌中注明了  在此疏忽了.

先生,没有这样"引用"的。错,就认错,还可原谅。
作者: 紫藤晴儿    时间: 2014-7-25 14:19
这样就没有意思了。学习别人的可以。
作者: 洪芜    时间: 2014-7-25 14:58
无语了。喜欢一首好诗,说明眼光不错,倘若同一主题用了同样的意象和思想,说明眼光相似,可这,心痛啊!




欢迎光临 中国诗歌流派网 (http://sglpw.cn/)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