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福州晚报.兰花圃》发表杂文《“积习成陋”与“破陋成习”》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14-10-24 17:07:13)[编辑][删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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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习成陋”与“破陋成习”
■丹麓听翁
习惯开始时是一次性的行为,这种一次性的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慢慢成为一种习惯而固定下来。如果一次不良行为慢慢固定下来成为一种陋习,这就是“积习成陋”。生活中“积习成陋”的案例是非常多的,如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出口成脏、贪污成性等。陋习的肆虐成灾,越来越威胁着社会的文明程度。对陋习一次次地拒绝和抵制、破除和隔离,并形成一种好的习惯,这就是“破陋成习”。
行为一旦发生,即成现实。在浮躁与拜金主义并排的今天,人们似乎忘记了对行为发生之后的理智认识,总认为那是正常的,无所谓好无所谓坏。看看公众场合就知道,上车拥挤、随处抽烟、大声喊叫、严肃场合接打手机、风景区随处大小便,人们习以为常,你也习以为常。无怪乎在国外,有些国家对中国游客十分反感,认为中国游客财大气粗,处处乱扔垃圾。
人们要么行为,要么不行为。两者之间的权衡是对称的,对称中包含着过多的社会必然因素和或然因素。对那些“积习成陋”者,改变的途径就是“破陋成习”。“破陋成习”固然艰难,对于一种业已存在的陋习,改变就得动手术,尽管这种手术是社会化的手术,但是光靠一两次是远远不够的,长期坚持,逐渐改变,以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对于小陋习,靠道德舆论的谴责来改变,对于随地吐痰之类的陋习,有此习惯的人们,在道德的约束下来破除,一次两次,反反复复地坚持,可以破陋成为好的习惯。但是对于社会危害大的陋习,靠道德舆论的监督达不到目的的时候,就得靠制度、靠法律来破除。习惯于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侵吞公共资源之类的陋习,有的属于较大陋习,有的属于大陋习,有的属于最大陋习,对于这种习以为常的陋习的破除,法治手段是首选方式,法治手段是方式,而不是目的,最终的目的是要达到自觉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社会局面。
“积习成陋”有着历史的重复性,那些在历史中形成的现在消失的陋习,当环境土壤和历史上的某些土壤趋于一致时可能出现,有些陋习可以说就是从历史中延续至今的。好面子、善攀比、跟风炫富等,在国人的生活环境中还是有一定的市场。这种恶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遏制或者根除,除从现实中破陋之外,还得借助于从小抓起,从早抓起。个体的人在现实中的行为是循着制度和法律发生着行为,在制度之外和法律之外的行为都是不良的。因此,个体人的不良行为,特别是对第一次不良行为的放任,可能萌生出不良的陋习。对个体之人的第一次赌博放任,可能有第二次第三次;对一个官员第一次腐败行为的放任,可能导致这个官员一直走到腐败的深渊。
牛在田野里,看见庄稼地四面围有篱笆无从进去踩踏就会离去,当看见有一处漏洞时即可进去踩踏,以后每次到田野便想着从漏洞进入。假如没有漏洞或者漏洞被主人及时修复,那牛也就没有机会了。这暗喻着对“积习成陋”的打击,不给其机会,对“破陋成习”的建构,一定要做好踩踏陋习的武器并做好盛装好习的笼子。
http://mag.fznews.com.cn/shtml/fzwb/20141021/13205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