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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针尖对针尖”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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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4: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法 于 2015-2-9 15:16 编辑

关于对“针尖对针尖”的通报批评

2015年1月26日,针尖对针尖被举报涉嫌抄袭,但他对此不仅矢口否认,还对举报人多次谩骂。为此,编委张无为经调查于1月31日发布《对针尖对针尖及其<落笔天惊>等初步调查》,实际已确认了举报的部分事实,而针尖对针尖依然拒不接受,并继续辱骂举报人甚至攻击调查人。就此,特对针尖对针尖的抄袭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近期,还发现有个别编辑和会员在帖子里公然或含沙射影谩骂他人,在此一并提出警示。论坛编辑部还提请全体会员,尤其是管理层成员,务必严以律己,互相监督,鼓励举报,坚决杜绝此类抄袭事件重演。

                                     中国诗歌流派网论坛编辑部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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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2-9 14:56 | 只看该作者
“严以律己,互相监督,鼓励举报,坚决杜绝此类抄袭事件重演”,赞同并支持正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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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2-9 17: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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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2-9 17:13 | 只看该作者
支持论坛编辑部决定。维护论坛良好的学习、交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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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2-9 17: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抄袭比中国传统搞破鞋磕碜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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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2-9 17:43 | 只看该作者
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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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2-9 17:57 | 只看该作者
抄袭肯定心怀不轨;必然有损于人格,应该人人喊打,形成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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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2-9 17:57 | 只看该作者
达人老黑 发表于 2015-2-9 17:36
抄袭比中国传统搞破鞋磕碜哈

抄袭即偷文,与偷人、做贼……至少同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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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2-9 17:58 | 只看该作者

是“极少数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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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2-9 18:15 | 只看该作者
张无为 发表于 2015-2-9 17:58
是“极少数极少数”……

我的意思是不是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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