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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读诗”不正当竞争案 微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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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你读诗”不正当竞争案 微信胜诉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作者:唐宁) 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客户端,为争夺“为你读诗”打官司。经营“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的尚客圈公司与经营“为你读诗”手机APP客户端的为你读诗科技公司,以及经营“为你读诗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的首善文化产业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

今天(12月3日)上午,朝阳法院知产法庭对两起案件同时判决。法院认定微信公众号使用“为你读诗”在先且达到知名程度,手机客户端恶意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起案件中,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均败诉,其和首善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尚客圈20万元。

庭审直击 微信公号告手机客户端擅用“为你读诗”

经营“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的尚客圈称,该公司自2010年9月2日成立,2013年6月1日开始正式推出“为你读诗”文化项目及微信公众号,中文名为“为你读诗”,英文名为“the poem for you”,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为你读诗”属于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尚客圈称,2014年9月前,该微信公众号已经有60余万粉丝。

“微信创立前,市场上没有以‘为你读诗’为名称的商品或服务。我们每晚10点都会在微信公众号内及腾讯视频个人频道推出来宾的读诗节目,以一诗、一乐、一评、一嘉宾的方式与大众分享诗意生活。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16日,已经推出473期作品,日均阅读量和点播量均高达上万次,在相关读者中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原告称。

2014年9月16日,尚客圈发现,苹果应用中发布了一款名为“为你读诗”的商用 APP客户端(为你读诗科技公司推出),2015年1月1日,微信公众号中又出现了“为你读诗客户端”(首善文化产业公司推出)。

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为你读诗公司以“为你读诗”作为其前述APP软件的名称,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为你读诗”作为软件登记名称。

2015年6月23日,该公司将原名“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变更为“为你读诗科技公司”。

尚客圈认为,上述两家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有意搭便车,混淆公众视听,故诉至法院,要求为你读诗公司、首善公司停止擅自使用“为你读诗”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 “为你读诗”不具独特性 使用得到认可

庭审时,被告为你读诗科技公司及被告首善文化产业公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尚客圈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公司认为,“为你读诗”是短句,是通用名称,并不具有独特性。

为你读诗科技公司注册企业名称、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使用的名称,首善公司使用的新浪微博名称及微信公众号名称均是依法注册,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应受法律保护。

两公司认为,尚客圈的索赔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朝阳法院判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前较量 手机客户端告微信公众号“声明”侵权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此前,经营“为你读诗”手机APP客户端的为你读诗(北京)科技公司将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的经营者尚客圈公司告上朝阳法院。

为你读诗(北京)科技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2013年以来开发了“为你读诗”客户端,包括安卓版及苹果APP版。

2015年6月15日,该公司关于融资的路演(指在公共场所进行演说、演示产品、推介理念,以及向他人推广公司、团体、产品、想法的一种方式)刚刚结束,尚客圈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一份声明,这份声明侵权。

为你读诗公司称,尚客圈在《严正声明:“为你读诗”为什么要起诉?支持百花齐放,反对恶意竞争》中捏造事实,包括声称“把我们精心策划、原创制作的读诗作品偷偷下载”,“窃取杨澜和王刚等人的读诗作品”,以及声明“已正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所谓‘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制作公司提起诉讼”。

为你读诗公司表示,其后该公司并未收到法院传票,到法院查询也没有发现涉及该公司的诉讼。尚客圈的《声明》导致该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了路演,失去了合作客户。认为《声明》属于恶意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尚客圈,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不实言论,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媒体上消除影响、恢复声誉,赔偿该公司损失10万元。

微信公众号:声明未损害原告声誉

对此,尚客圈答辩称,该公司不同意原告为你读诗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并没有实施损害原告商业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尚客圈辩称,根据法律规定,侵权方应有主观恶意,该公司在发布维权声明前的一个月,就已针对为你读诗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工作,只是因为前期准备工作尚未完善、更换律师事务所等问题,才没有提起诉讼,该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

尚客圈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是散布的事实必须损害商业信誉,该公司认为,声明中提到的是否诉讼并不损害原告商誉,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为你读诗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手机APP客户端恶意使用他人作品


3日上午,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公开宣判。

法院首先对手机APP客户端诉微信公众号《声明》侵权案进行宣判。为你读诗科技公司坐在原告席上,尚客圈公司坐在被告席。尚客圈公司及为你读诗公司各委派一名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APP客户端与微信公众号均为移动互联网平台,二者在服务的内容、功能、平台、受众方面具有一致性,构成竞争关系。

APP手机客户端与微信公众号存在内容基本一致的作品,但微信公众号播出时间要大大早于APP客户端的播放时间,虽然APP在使用微信公众号作品时进行了区分处理,将含有“Be My Guest为你读诗”及能体现作品独特来源的音频进行了删节,删除了朗诵者的自我介绍,但从侧面体现了APP手机客户端恶意使用他人作品。

尚客圈发布《声明》,内容虽有不准确之处,但可以认定为澄清事实,不构成捏造虚伪事实,也不构成竞争行为。

法院结合为你读诗公司在先的不当行为,对于尚客圈自力救济所采取的方式及手段,不应要求过于严苛,故其中的“偷偷下载”、“窃取”等表述不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朝阳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手机APP客户端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为你读诗客户端”构成不正当竞争

“声明案”宣判后,双方互换位置,尚客圈站在原告席,为你读诗科技公司站在被告席上。

法院认为,“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自2013年6月1日推出后,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关注,引发“诗歌热”,可见在2014年9月16日APP手机客户端推出前,“为你读诗”已经达到知名程度。

“为你读诗”虽为短句,但在微信公众号使用前,并无其他经营者使用或提供类似服务,因此“为你读诗”并非通用名称,具有一定的特有性。

尚客圈经营“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为该产品的推广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成果,使其成为特有知名产品。

为你读诗公司直接使用“为你读诗”作为苹果、安卓APP的软件名称,首善文化公司以“为你读诗客户端”为名开设微信公众号,二者以“为你读诗”为名提供的服务,足以与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两被告变更及使用“为你读诗”的行为具有一定攀附性和主观故意,导致用户误认二者服务存在关联。

朝阳法院结合为你读诗公司、首善文化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受众范围、影响力等因素,判令被告为你读诗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手机软件名称、企业名称上使用“为你读诗”字样,被告首善文化产业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两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尚客圈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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