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抄袭的几条建议》
抄袭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它败坏文风与读者胃口,不利于文坛,不利于文学事业,不利于文化事业,有损于国家形象。必须遏制。而且近年来,抄袭似有蔓延之势,而抄袭者甚嚣尘上。这与社会风气有关,并与社会风气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必须惩治。
但抄袭危害又似乎不像刑事或经济,更不像政治犯罪那样严重与凶恶,不好必置于死地。于是有几点处理抄袭者的粗浅建议,既能惩治抄袭,维护原创著作与知识文权,净化社会风气,又不失于宽容与合理可行。
1. 永不给发表作品,至少在正式出版物上。这就是封杀,最为残酷。似有不仁,但文艺界不一直有封杀的处罚吗。并且不是对抄袭。可是抄袭者却能仍然任职。
2. 一年一种正式出版物只能给发表一首或一小件作品。
3. 不能参加各级作协。已参加的,必须退出。
4. 不能在各级作协或各级正式刊物任职。生前不能参加任何有关比赛、评奖或荣誉称号的活动。作协与正式刊物等单位与成员,不就是以为中国诗歌等文化事业与读者等受众提供良好文化服务为存在理由吗。
5. 生前不予署名发表。
这五种建议第一种最为直接简单,也最有震慑。或者第二种最合理,但最难执行。第三种带有政治色彩,但正好体现法律的国家性与正式性。后两种可同时或选择一种,体现法律的国家性与正式性,也有独特有效而合情合理的强烈针对性。最能体现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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