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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人“秦火火”涉诽谤寻衅滋事案今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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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络红人“秦火火”涉诽谤寻衅滋事案今开庭!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 备受关注的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今天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去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
  秦志晖,1983年12月出生,湖南衡阳人,高中文化。其于2010年7月就职于中国尔玛互动营销公司,负责文案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秦志晖熟悉了相关的互联网炒作手法。2011年8月,秦志晖从该公司离职,先后于2012年12月、2013年5月到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被捕前秦志晖任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社区部副总监。2013年8月19日秦志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捕。
  据公诉机关指控,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2011年8月20日,为了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个人知名度,秦志晖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246条、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牟取利益,秦志晖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秦志晖等人公开宣称: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只有反社会、反体制,才能宣泄对现实不满情绪。必须要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才能把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他们公开叫嚣:“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他们不惜一次次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制造传播各种谣言,扰乱网络秩序,有网民称其为“水军首领”,并送其名字“谣翻中国”。
为了遏制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维护网络公共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于2013年8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有组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案件,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如,北京警方先后查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蓄意造谣传谣案、“环保专家”董良杰编造虚假信息案、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6个公关公司利用网络非法经营案;江苏警方查处“网络爆料人”周禄宝涉嫌敲诈勒索案和 “今日焦点网”等11家自建网站涉嫌敲诈勒索案;上海警方查处傅学胜制造传播“中石化‘非洲牛郎门’”等谣言案;云南警方查处“网络名人”董如彬(网名“边民”)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案;湖南警方查处“全媒体记者”格祺伟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等。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为司法机关准确而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是公安机关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以来,第一个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届时,朝阳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阳法院将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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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7:40 | 只看该作者
转来与大家共勉。问好诗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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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12 06: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尊重事实,要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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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3:41 | 只看该作者
西沈 发表于 2014-4-12 06:30
尊重事实,要有底线

是的。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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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4-12 17: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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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4-12 17:41 | 只看该作者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为司法机关准确而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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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4-12 17:42 | 只看该作者
自由的底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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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8:20 | 只看该作者
梧桐树 发表于 2014-4-12 17:41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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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8:20 | 只看该作者
梧桐树 发表于 2014-4-12 17:41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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