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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诗必将《在暮色中赶路》奉还金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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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22: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埂夫:唐诗必将《在暮色中赶路》奉还金铃子
关于{第二届陈子昂诗歌奖}对唐诗声明后的2点想法



1.

    从声明中唐诗说该诗写于2000年,至2009年多次修改,在《幸福村庄》中提到关于篇幅问题,而该诗也被拿掉,屡次折腾,难道这个作品都让猪给啃丢了,历史上出现过这种例子但也绝不仅仅是像这次巧合得有点过份愚蠢。我想知道唐诗的这帮诗友是不是打酱油的。事实唐诗挺聪明,给自己留一条后路,这条后路就是:无论如何,吊死也不能让该诗入选自己的任何作品集,也不能提到刊发于某某诗刊。反则,他将不攻自破,将《在暮色中赶路》奉还了金铃子。而这种小聪明的说法,显然太过幼稚。马脚露得有点笨拙。从其个人简介中不难看出此人多么浮夸,这么浮夸的一个人,数次修改这个作品,说明这个作品对他很重要。而为什么偏偏不能让其入个人诗集,这其中幼稚得很好玩,本人认为,唐诗一定是在金铃子之后才读到该诗。唐应该没有想到此声明之后大家看到了金铃子真怒了,而且底气十足。唐却像贼一样躲起来,扔一句软绵绵的,不想多说,时间去说。


2.

    唐诗打出某某某,这么多某某某,唯有2015的某某可能是真人,而其他都是死人。请看声明最后说明:“本文中的“某某某等先生”暂未写出名字,真实姓名仅向有关机构提供。)”事实就是在耍猪的伎俩。审阅诗歌难道是件犯罪的事情,不能透露姓名,作者或许认为透露姓名是对朋友的不尊重。声明都这么玩了,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而此刻他必须这么说,因为只有机构才是他的盾,而事实这个盾也是虚无的。我坚信金铃子,就是该诗的原创作者。请看其博客关于这个作品的始末。

金铃子:暮色多么沉寂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be84220102wesp.html


2016,05,12







唐诗关于第二届陈子昂诗歌奖
           获奖诗作的声明



     最近,因本人获得《华语诗刊》主办的“第二届陈子昂诗歌奖”,获奖诗作《在暮色中赶路》却被无端指称“疑似抄袭”,而受到媒体和诗歌界的关注与传播,由此给我的生活、工作造成了困扰。如今,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不加以回应,以此自证清白。
    事实上,我的获奖诗作《在暮色中赶路》,早在2000年的冬季便已完成初稿,当时,也曾在一些文朋诗友之间传阅过,比如:重庆画家、诗人某某某先生,重庆诗人某某某先生。最初写作《在暮色中赶路》时,我因为生活等方面的压力,而处于极度迷茫的状态,诗中也透露出了一种“冷”的色调,但不乏希望之光。
    2001年,我请重庆诗人某某某先生斧正拙诗《在暮色中赶路》。
    2002年12月,我请某某某先生为我审选诗集《花朵还未走到秋天》,原本打算将此诗收入,但某某某先生认为不够成熟,未选入。
    2005年上半年,我再次对拙诗《在暮色中赶路》做了修改,至此,拙诗《在暮色中赶路》基本定型(即现在获奖文本)。
    2009年上半年,我请某某某先生为我审选诗集《幸福村庄》,由于超出了不少篇幅,某某某先生删除了十余首诗作,其中就包括《在暮色中赶路》》,也是一次证明。
    2015年6月初,《华语诗刊》主编唐毅先生向我约稿,要求是未发表过的诗作。于是,我请某某某先生看看在他手中是否有我合适的旧作,随后某某某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发来了我的旧作《在暮色中赶路》一诗。然后,我将《在暮色中赶路》、《月光与牙齿》、《老蜜蜂》等八首诗作,一并发送到《华语诗刊》专用邮箱。随即《华语诗刊》编辑将《在暮色中赶路》等四首拙诗发表于《华语诗刊》2015年6月号。
    2015年8月初,一位诗友打来电话,说我获得了《华语诗刊》第二届陈子昂诗歌奖第二季度提名奖,让我颇感意外,因为《华语诗刊》编辑向我约稿时,只是说刊发,并没有说参与评奖。随后,《华语诗刊》在纸刊和网络发布了第二届陈子昂诗歌奖第二季度提名奖的消息,至2016年4月初,时间长达八个月之久,并未有人对拙诗《在暮色中赶路》的著作权提出异议。
    2016 年4月6日,经由第二届陈子昂诗歌奖终评委三轮票决,我凭借诗作《在暮色中赶路》最终赢得“第二届陈子昂诗歌奖”。然而,我随后却被无端指称“疑似抄袭”,而受到媒体的关注,以确定性的语言展开评判,并对我的人格进行贬低和侮辱。            
   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非议和指责,本人特此申明:我没有抄袭过任何人的作品。事实将证明我的清白。
我将保留对恶意中伤、诋毁我人格者,诉诸法律的权利。
最后,衷心感谢关注、理解和支持我的所有文朋诗友和读者,谢谢大家!!!

                          唐  诗
                            2016年4月20日

     (说明:本文中的“某某某等先生”暂未写出名字,真实姓名仅向有关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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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12 22: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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