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6-9-6 03:39 哈哈,在周刊,我一路是怎么过来的,想必王老师是最清楚的。此事的屡次发生,我感觉太好笑了,越想越好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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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6-9-6 03:48 在周刊你不是一直“”伸张正义”吗?你认为属于什么行为性质?!哈哈
王法 发表于 2016-9-6 08:19 沙如果长期这样做,的确欠妥。青青的批评是对的。但是,这件事完全可以通过【消息】或者善意交流达成共 ...
王法 发表于 2016-9-6 08:48 我的答复已经很全面了。【周刊主编会给个答复】又怎样?顶多加上一条【撤消其周刊荐稿权】——这就是你 ...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6-9-6 03:55 哈,此话我又笑了。
梁树春 发表于 2016-9-6 03:55 谢兄。
嘶沙 发表于 2016-9-6 12:44 呵呵,就一个链接复制编辑的操作都能上纲上线,这还i是黑社会吗?比起某些人长期搞关系荐稿将周刊当作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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