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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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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鉴别这算不算抄袭?】《一株含浆的稻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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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4-7-25 12:03 | 只看该作者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7
关于侵犯著作权法我记得有个规定——引用他人的著作,超过百分之18即视为抄袭。

他这是基本复制了原作(意境,词语,句段等),抄袭率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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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4-7-25 12:05 | 只看该作者
《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合理使用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合理使用”的定义,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合理使用者的行为被限制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法定范围内。在实践中,“合理使用”的认定主要由以下四要件构成:

  (1)使用的作品需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2)使用的目的限制在非营利性领域,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为了更加全面保护被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是否合理使用的情形时,上诉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抄袭的认定与合理使用的适当性的关系

  众所周知,“抄袭”是违法行为,是对著作权的践踏,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但是“未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抄袭”行为的成立,这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中明确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个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原来的“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修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因此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均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1因本文的立足点在于学术抄袭,因此我们对“抄袭”界定为: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并且未注明出处的行为。2毫无疑问,抄袭是一种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方可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因此抄袭的侵权后果要靠发表来认定,因为只有发表才能产生损害的客观事实,即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损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但这并不以原作品的发表为要件。

  根据CKNI对抄袭的分类,我们可以获知我国的学术论文中的抄袭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按抄袭的内容分类:(1)论点(结论、观点)抄袭;(2)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3)表格数据抄袭;(4)图像图形抄袭;(5)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6)文章套改;(7)引言抄袭。

  2.按抄袭文字的篇幅分类:(1)句子抄袭;(2)段落抄袭;(3)章节抄袭;(4)全篇抄袭。

  总体来讲,学术论文中的抄袭集中在将他人作品中的主要观点、主要论据、主要情节等精华部分照搬到自己的作品,即对“质”的“引用”。

  在合理使用的法律实务中,与学术论文著述最具相关性的是合理使用不适当(即不适当引用)与抄袭的认定,因此如何区别合理使用与抄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推断出“适当引用”的认定要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4)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同时,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不合理使用”但并非是抄袭的行为并不多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单纯引用他人作品却不注明参考作品的名称和著作者姓名。一些作者在撰写学术论文中,出于疏忽遗忘、或者怕麻烦的心理而非有意为之,往往在论文的参考文献中不列明引用论文的名称及作者姓名,造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害。

  2.使用他人作品过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使用他人作品过量并构成了作品的实质部分或主要部分,需具体的去分析判断;另外一种是引用单个他人的作品超过但又不构成其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对这种情况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未有明确解释,笔者认为应当归入不合理引用的范畴。

  三、如何准确区分抄袭与合理使用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剽窃)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抄袭(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抄袭(剽窃)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的范围。从现实上看,需要从数量上界定,兼顾“质”(内容)上来把握,但实际做起来也很难把握准确。但是在学术界和各国司法判例中都表达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部分学者认为,倘若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3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合理使用认定要件进行相应调整,将“引用后作品的独创性”作为认定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构成要件。

  独创性是著作权的特有属性,将其加入对引用后作品是否合理使用的认定十分必要。但是,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唯一性,不排除之前类似思想或论点的出现。笔者认为,如果引用后形成的新作品具有不同于引用作品的新论点、新方法、新思想,那么就应该可以认定新作品具有独创性,其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如果新作品的表达的思想内涵其实就是引用作品的思想或论点内核,那么就应当认定抄袭成立。

  我国每天有数以万计的新作品问世,加上文字表述上的不同,是合理使用还是抄袭的认定,无疑给编辑人员正确判断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但是,抄袭与合理使用的规制主体不应是编辑人员,而应是每一个学术人员本身。研究者本身应提高学术道德修养,深入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规范,加强学术研究的自我约束力,避免踩上抄袭或剽窃的地雷。

  参考文献:1傅亚卓李化树《从著作权法考察学术抄袭及其治理》煤炭高等教育2010年1月第28卷第1期。2张革新《论学术侵权》科学·经济·社会2007.(1) : 111。3冯雪姣《学术论文中“适当引用”的法律思疑》。

责任编辑: 李淼川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与“适当引用”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f24fe0100bubl.html



    有人认为,抄袭即赤裸裸地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原封不动或稍作改动后拿来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而剽窃则须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乔装打扮,删节补充,窃其精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剽窃与抄袭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与区分。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系机密文件,国家版权局1987年已明令禁止公开发表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下同)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但该《条例》未对剽窃与抄袭加以区分。查商务印书馆1999年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抄袭是指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剽窃是指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可见,剽窃与抄袭实际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6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46条中的“抄袭”二字,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但不管怎么说,剽窃(抄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新《著作权法》第46条所明确规定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另,请参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X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XX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文学作品中的抄袭种类 来源: 作者:何谓抄袭?
http://www.lawtime.cn/info/zzq/z ... /201012114677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其内涵给予法律界定,只是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辞海》这样解释:“剽窃、抄袭,窃取他人的陈言。归有光《与沈敬甫小简》‘今世相尚以琢句为工,自谓欲追秦汉,然不过剽窃齐梁之余’。”辞海编纂者把“剽窃”和“抄袭”并列为被定义概念,意指“剽窃”和“抄袭”同义。《现代汉语词典》说,“剽窃”: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编纂者用“抄袭”来解释“剽窃”,这种解释方法叫做同义互训。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抄袭”和“剽窃”是等义词。我国知识产权法学者亦公认“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他们的著作中或者用“剽窃”或者用“抄袭”。学界将剽窃和抄袭视为同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且法律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的叙述舍弃“剽窃”而采“抄袭”一词。

        笔者认为,在著作权法中,抄袭是指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根本不作修改或者加以改头换面后拿来当做自己的作品并公之于世的一种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抄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是否对被抄袭作品作变动为标准,抄袭可以分为原封不动的抄袭和改头换面的抄袭两种。研究抄袭的种类划分,对于我们准确把握抄袭的法律特征以及正确地认定抄袭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封不动的抄袭  

        这种抄袭是指抄袭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原始作品不作任何改变(如修改等)地抄写或剪贴在自己的作品中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这种抄袭方式在文学创作中的表现是抄袭者没有任何创作准备和创作能力,将已有作品中的人物、故事、情节、细节、语言、叙述方法等一字不差地照抄过来。

        二、改头换面的抄袭

        抄袭者出于欺世盗名的目的要对所抄袭的作品进行程度不同的修改和组装。这种抄袭方式在文学创作中表现为:抄袭者将已有作品的人物、故事、情节、细节、语言、叙述等加以修改组装后移入自己的作品中。改头换面的抄袭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抄袭者将一件已有作品经过整容之后用于自己作品的各个部分;另一种是抄袭者杂取数件已有作品,拼凑合成所谓自己的作品。如,唐人刘肃在《大唐新语》中记录了有关拼凑式抄袭的一则文坛轶事。“李义府尝赋诗‘镂月成歌扇,裁云作舞衣。自怜回雪影,好取洛川归。’有枣强尉张怀庆好偷名士文章,乃为诗曰‘生情镂月成歌扇,出意裁云作舞衣,照镜自怜回雪影,时来好取洛川归’,人谓之谚曰‘活剥王昌龄,生吞郭正一。’”抄袭者张怀庆把王昌龄诗歌的意境与郭震诗歌的意境拼凑成七言诗,无怪乎时人讥讽抄袭者是“活剥王昌龄,生吞郭正一”。

        改头换面的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首先,改头换面的抄袭极为隐蔽,更具有社会欺骗性。因此,这种抄袭方式的认定也更为复杂。读者不能通过字面相似的途径去认定抄袭,必须透过文字表层,从对人物、情节、环境等诸要素的比较中加以认定。其次,改头换面的抄袭行为不仅可能侵犯作者的发表权,而且还直接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在拼凑式的抄袭中,抄袭者有时侵犯了一个作者的著作权,有时同时侵犯了数个作者的著作权。改头换面的抄袭,常常发生在被抄袭的作品尚未发表,或是虽然发表但影响范围较小,不为更多人所知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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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4-7-25 12:06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拙作《一株含桨的麦穗》收录于本人诗集《十二月的澴河》,享有著作权保护。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960d160101phjc.html
如果刘昌平拒不认错,我可直接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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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4-7-25 12:10 | 只看该作者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06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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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4-7-25 12:11 | 只看该作者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2:01
法老师,我以前在他的帖子上评论:一看你的头像皮笑肉不笑的,就不像好人?我这是和他玩笑的,,,


大师!厉害。给我相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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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4-7-25 12:14 | 只看该作者
青青河边草 发表于 2014-7-25 11:59
再给他一点时间?也许他已经知错了,可以通过私信的方式先解决?如果不妥,再交给论坛?

知错即改,我是能原谅他的,硬扛,死不改悔,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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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4-7-25 12:15 | 只看该作者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2:11
大师!厉害。给我相像面?

你是法老,我们的领头雁!面相无可匹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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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14-7-25 12:17 | 只看该作者
王法 发表于 2014-7-25 11:57
关于侵犯著作权法我记得有个规定——引用他人的著作,超过百分之18即视为抄袭。

王法老师好,感谢你秉公执法。先给他一个认错的机会,如果不认错,我就先向您提出申请,按照流派网的规定处理他,然后我再通过本地法院起诉他。您看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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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4-7-25 12:17 | 只看该作者
十五岚 发表于 2014-7-25 12:15
你是法老,我们的领头雁!面相无可匹敌。

哪里。。一只老家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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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14-7-25 12:19 | 只看该作者
那木 发表于 2014-7-25 12:17
王法老师好,感谢你秉公执法。先给他一个认错的机会,如果不认错,我就先向您提出申请,按照流派网的规定 ...


先给个机会。
但是,流派网是一块净土,对此类事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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