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言之,在对待新诗的“变”与“常”的关系问题上,必须放弃偏激态度,而采取理性、辩证的立场。新诗对诗歌传统的继承,必须坚持“表达的有效性”原则,即那些传统的诗歌元素被吸纳进新诗的系统中后,依然能够有效地表达人们的当下生命体验。至于使诗歌传统进行现代化的转换,则必然要求创作主体实现思想情感由古典形态向现代形态的转变,这就体现为诗歌内在形式(而非外在形式)的现代性转型(戴望舒由早期的“雨巷”阶段向“我的记忆”阶段的转变,即是典型例证)。进一步说,新诗要在“常”的基础上求“变”,则完全是缘由社会生活的变化引起创作主体思想情感与精神结构的变化,这才能够使诗歌的形式面貌产生相应的变化,否则在创作主体文化心理结构未发生变异的情况下,试图强行求“变”,则会造成新诗的情感与形式相脱节状态的出现,新诗创作“失范”的现象也会随之出现。由此而观,新诗的求“变”与守“常”有其内在规律,非人力所为,我们需要做的只能是相时而动,理智地把握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努力掌控好评判的标准与尺度。——赞!大赞!辩证唯物,辩证论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