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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韩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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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应德才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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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7-1-13 09:12 | 只看该作者
草山 发表于 2017-1-12 17:40
不禁言,自由自在的玩,高高兴兴地玩!同时为诗人的家园、为流派的发展兴旺做出贡献!
必须禁止污辱,禁止 ...

强烈要求查”雪妮子”的ip地址,揪出论坛管理层编辑人员,用马甲再次骂人的全过程!不查不公,不查不平!请论坛管理层不要只说在嘴上,不查不一视同仁,不查就之前发生的种种事情不公平,很难消除论坛有庇护管理层编辑骂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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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发表于 2017-1-13 09:13 |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查”雪妮子”的ip地址,揪出论坛管理层编辑人员,用马甲再次骂人的全过程!不查不公,不查不平!请论坛管理层不要只说在嘴上,不查不一视同仁,不查就之前发生的种种事情不公平,很难消除论坛有庇护管理层编辑骂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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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发表于 2017-1-13 09: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梁树春 发表于 2017-1-13 08:41
你好。如果是新的论坛编辑部成立以前的事我看就不好追究了。现在解禁了吧?

解禁我就没有这些话了 很长时间了 达人老黑在禁言状态 每次用这个号登入之前我都试一下 能登上 就是处于禁言的用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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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发表于 2017-1-13 09:18 | 只看该作者
编辑之德,说两点:
1、不是见诗盖章,而是见人盖章。即见了某人就盖推荐章,那人也是以德报德返回来给他盖。
2、表面甜哥哥蜜姐姐,换了马甲就变脸攻击。这种编辑之德只有能进入底层,看到IP的领导才知道。
我看这样的人就是缺少编辑之德。大家看看都是谁。但第二条只有领导知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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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发表于 2017-1-13 09:22 | 只看该作者
admin 发表于 2017-1-12 22:33
支持梁主编予以警告。三位主编发现问题均应这样及时、果断地警告,然后再商议处理意见。

请老师公开查雪妮子ip!如不查就等于此消息有自打自脸之嫌。有的人身为论坛管理,明知道雪妮子是谁?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包庇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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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发表于 2017-1-13 09: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梁树春 发表于 2017-1-13 09:18
编辑之德,说两点:
1、不是见诗盖章,而是见人盖章。即见了某人就盖推荐章,那人也是以德报德返回来给他 ...

讲人情我支持 这是中国人的传统德行 无法改变 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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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发表于 2017-1-13 09:24 | 只看该作者
张无为 发表于 2017-1-12 20:11
读后有感动,也有感慨。我个人就此引出几个点,值得进一步思考。先说第一个:编辑管理。
  “编辑人员应德 ...

说到点子上。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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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发表于 2017-1-13 09:37 | 只看该作者
小小的我 发表于 2017-1-13 09:13
强烈要求查”雪妮子”的ip地址,揪出论坛管理层编辑人员,用马甲再次骂人的全过程!不查不公,不查不平! ...

如果是新论坛编辑部组合以前的事就不要追究了,我就是这个意见,这样追下去涉及面太大了。请谅解。要不你就直接向韩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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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发表于 2017-1-13 09:39 | 只看该作者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34条)

一般情况,属于民事侵权,侵犯他人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34条,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 

如果存在特别严重的情况,造成被侵权人轻度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甚至自杀、自残的,甚至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诽谤罪、侮辱罪,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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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发表于 2017-1-13 09:40 | 只看该作者
上帝知道 发表于 2017-1-13 09:14
解禁我就没有这些话了 很长时间了 达人老黑在禁言状态 每次用这个号登入之前我都试一下 能登上 就是处于 ...

是新论坛编辑部成立以前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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