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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韩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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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应德才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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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7-1-13 09:40 | 只看该作者
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中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


民事侵权
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该司法解释子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此外,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于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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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表于 2017-1-13 09:40 | 只看该作者
梁树春 发表于 2017-1-13 09:37
如果是新论坛编辑部组合以前的事就不要追究了,我就是这个意见,这样追下去涉及面太大了。请谅 ...


梁老师,人老眼睛花,正常。如此这样“花”法可不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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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发表于 2017-1-13 09:41 | 只看该作者
一牛道长 发表于 2017-1-12 17:18
在我目前还能付得起制作、维护人员的工钱,还能付得起网站各项费用的时候,大家和和气气,多多写诗,珍惜这 ...

这个雪妮子冒犯很多人了,长期以来对我骚扰辱骂不断,她胡乱指名道姓的攻击辱骂别人,还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我强烈要求牛道长立刻查出雪妮子的背后真实身份,,把她的编辑身份在论坛彻底的爆光,不然她的马甲还会到处兴风作浪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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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发表于 2017-1-13 09:41 | 只看该作者
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5]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罪行认定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条文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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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发表于 2017-1-13 09:42 | 只看该作者
草山 发表于 2017-1-12 17:22
如果只能二者选一,网站宁肯选择有品德的人。

说的好!赞

这个雪妮子冒犯很多人了,长期以来对我骚扰辱骂不断,她胡乱指名道姓的攻击辱骂别人,还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我强烈要求草山大叔立刻查出雪妮子的背后真实身份,,把她的编辑身份在论坛彻底的爆光,不然她的马甲还会到处兴风作浪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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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发表于 2017-1-13 09:42 | 只看该作者
严重侵害名誉权的司法案例

法制晚报快讯(记者 唐宁)认为爱奇艺在视频中公然指名道姓称其为出卖肉体获得名利的“绿茶婊”,《非诚勿扰》女嘉宾、90后网络嫩模于川绿野将爱奇艺告上法庭索赔。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获悉,海淀法院认为“绿茶婊”为人格贬损性较强的词汇,爱奇艺视频中称于川绿野为“绿茶婊”并以其为例解说,是对原告的侮辱。被告上传视频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令爱奇艺删除涉案视频,赔偿于川绿野8.24万元,爱奇艺不服上诉,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嫩模起诉
被爱奇艺视频贬“绿茶婊” 索赔50万
90后网络嫩模于川绿野起诉称,2013年8月29日,爱奇艺公司视频网站发布《曝非诚于川绿野是绿茶婊私密照外泄》视频。在视频中,爱奇艺指名道姓对其进行人格诽谤,称其是“绿茶婊”。
于川绿野表示,“绿茶婊”是网友对出卖肉体获得名利的嫩模的一种戏称,百度将该词解释为装纯情的婊子。爱奇艺公司作为知名的视频网站,明知“绿茶婊”一词是有贬低、侮辱人格意思的网络热词,还在视频中频繁称其为“绿茶婊”,并制定“鉴婊法”,还以她为参照物对“绿茶婊”进行解说,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
于川绿野称,视频上传后,点击播放300余万次,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影响,使她的社会正面影响力和评价极度降低,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爱奇艺作为国内有很大影响力的网站,为增加点击率凭空捏造事实侵权,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爱奇艺停止侵害,删除涉案视频,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爱奇艺辩称
视频已删 视频内容是网友客观评价
庭审时,爱奇艺公司委派两名代理律师到庭应诉。爱奇艺辩称,该公司收到起诉书后,已将涉案视频删除。视频系于川绿野公开的照片、网友言论及电视画面整理剪辑而成,视频中“曝”是指网友曝料的意思。
爱奇艺表示,于川绿野作为公众人物,公司引用评论及公开资料制作视频反映的是网友对其评论的客观事实。爱奇艺并未对于川绿野进行任何评价或判断,“对‘绿茶婊’一词没有权威、统一的解释,该公司引用这个词语是引自网友评论,没有损害原告名誉及降低她的社会评论的意思。该视频并未给于川绿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被告称于川绿野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于川绿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涉案视频3分钟 有爱奇艺出口字样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爱奇艺公司制作了标题为“曝非诚于川绿野是绿茶婊私密照外泄”的视频,上传至“爱奇艺”网站。
该视频中称于川绿野为“假扮女神的绿茶婊”,并以其为例解说如何鉴别“绿茶婊”,同时配有大量于川绿野的视频及图片资料,视频最后有“爱奇艺出品”字样,视频时长约3分钟。此后,该视频被其他多个网站转载。
2013年9月10日,于川绿野对该视频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花费了公证费2040元。
案件审理中,爱奇艺公司称接到起诉书后已将视频删除,于川绿野认可爱奇艺视频删除。

爱奇艺侵权 爱奇艺赔嫩模8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绿茶婊”为人格贬损性较强的词汇,爱奇艺公司制作的视频中称于川绿野为“绿茶婊”并以其为例解说,是对于川绿野的侮辱;被告将含有上述不当言论的视频传至互联网让网友点击观看,势必造成于川绿野社会评价的降低。爱奇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该视频还被其他多个网站转载,不当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海淀法院认定爱奇艺侵犯了于川绿野的名誉权,判令爱奇艺删除涉案视频,在爱奇艺网站及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对原告于川绿野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8.24万元。
一审判决后,爱奇艺不服上诉。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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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发表于 2017-1-13 09:4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雪妮子冒犯很多人了,长期以来对我骚扰辱骂不断,她胡乱指名道姓的攻击辱骂别人,还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我强烈要求韩总立刻查出雪妮子的背后真实身份,,把她的编辑身份在论坛彻底的爆光,不然她的马甲还会到处兴风作浪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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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发表于 2017-1-13 09:59 | 只看该作者
小小的我 发表于 2017-1-13 09:40
梁老师,人老眼睛花,正常。如此这样“花”法可不是正常的?

回上帝的帖子回昏了头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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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发表于 2017-1-13 10:02 | 只看该作者
梁树春 发表于 2017-1-13 09:59
回上帝的帖子回昏了头了。抱歉。

相信老师,会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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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发表于 2017-1-13 10:08 | 只看该作者
小小的我 发表于 2017-1-13 10:02
相信老师,会公正处理的。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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