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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诗人为父维权,万基控股集团泯灭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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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2-17 19: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仕零 于 2017-2-17 21:30 编辑

关于农民工冯龙杰在万基控股集团炭素公司原料库
遭受二级伤残事故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流派网诗友:
        我叫冯龙杰,家住铁门镇薛村村,现年58岁。2014年10月29日受邓西康雇佣在万基控股集团二炭原料库进行煅后焦等原料的吊装、卸料作业。2014年10月30日,在吊装煅后焦作业过程中,因吨包意外破裂导致本人被砸伤,经过半年多的住院治疗后,最终被鉴定为伤残二级,至今瘫痪在床。如今家徒四壁,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全靠亲戚一点点施舍接济度日。
      事故发生后,我才知道邓西康是以新安县福星永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在万基炭素公司承揽了原料装卸劳务。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后,因邓西康仅支付了5万元治疗费便置之不理,无奈,家人只好到万基控股集团公司讨要说法。后在万基公司的对邓西康儿子邓付超的强大压力下,经王宏伟书记协调,家人才从邓付超那里以个人名义借款2万元、取走福星永基公司在万基公司的保证金2万元用于紧急治疗。但这钱对于一个二级伤残瘫痪在床的病人来说远远不够,截止出院时仅医疗费一项都将近12万元。
       因福星永基公司是注册资金仅为3万元的皮包公司,根本无法承担因我二级伤残引起的各项赔偿。如果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进行起诉,那我只能起诉福星永基公司和万基炭素,而我们害怕万一新安县法院只判福星永基公司承担责任,那么我们拿到手的判决书就仅仅是白纸一张。因此,我们决定先以产品质量缺陷(煅后焦吨包)为由,起诉了上海和昊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者)、临沂恒昌炭素有限公司(销售者)、万基控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者),一旦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了,任何一个公司都会有赔偿能力。但经过将近2年的诉讼,一、二审法院没有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得已我委托律师于2016年12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将新安县福星永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万基炭素有限公司、邓西康等起诉至新安县法院。
       我认为,万基公司的过错在于以下几点:一、选任错误。被告福星永基公司仅仅注册资金3万元,而从事的承揽工作又是具有高危险性的天车吊装作业,炭素公司作为生产性行业,应知该作业的高危性,但仍然将该承揽工作发包给一个注册资金仅仅3万元的“皮包公司”,福星公司没有任何承揽资质,没有任何操作规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招工随意,用工随便,把吊装作业随便找个人来就可以干,并且作业过程没有任何现场管理,一旦发生重大人身、财产事故,根本无法承担造成的损失。显然炭素公司对承揽人资质审查的重大过失和对高危作业环境和行为的放任。二、未进行任何实质性资质审查。依据炭素公司和福星永基公司所签安全协议,炭素公司要求福星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作业人员从事天车等特种设备的操作证、无上述证件乙方不得在甲方承揽相关工作内容。”但炭素公司却从未进行实体审查,放任福星永基公司,随便招工,随便干活,没有进行任何岗前培训,没有发放任何劳保用品,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帽都没有配发。不但如此,依据双方所签承揽合同和安区协议,炭素公司具有监督义务和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但炭素公司都没有做到。三、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炭素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提供安全的作业工具和作业环境。在炭素公司原料库现场、福星公司的作业场所看不到任何炭素公司的工作人员,仅有福星公司的雇佣人员在没有天车操作证的情况下独立作业,现场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警示牌。作业场所极度狭窄,负责卸料的工人只要上去就位于吨包的下方周围,一旦发生吨包断裂、脱落,根本没有任何躲避的空间和时间。四、对购进的煅后焦仅验收了煅后焦,对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和材料吨包没有任何验收。上海和昊的吨包超重,并且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具有塑料薄膜内衬”。万基公司从未进行任何吨包的验收与检测。导致吊装的吨包不合格,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大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我的受伤事故中,万基炭素公司找“注册资金3万元的皮包公司”来承揽高度危险作业,明显具有过错,资质审查不严;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仍然有过错。
       我一个可怜的农民工,本来都生活拮据,在万基公司干活受伤,万基公司至今不理不睬,不顾本人死活。用一个正常人的思维,亲戚朋友、政府管信访的人都觉得不可思议:在电厂干活被砸瘫痪了电厂能不管?能没责任?电厂要是不找个皮包公司来干活,也不会有这事。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我今天再次将我的情况反映给社会各界,一是我已经瘫痪在床两年,害怕拖不起了;二是害怕新安县法院不想得罪电厂,只判定一个没有任何履行能力的福星永基公司来承担责任。这样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2017年1月19日,新安县法院对我的再次起诉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新安县法院还没有判决。我没有过多的期望,律师按农村户口计算的标准大概在50多万赔偿款。但为了早日摆脱诉讼的拖累以及瘫痪在床这度日如年的熬煎日子,如果董事长您愿意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我愿意进行让步,甚至大幅度的让步来解决我本人的问题。
       以上句句是真心话吐露,望早日回复为盼,如果有必要,我将同时以各种方式到北京、新安县委县政府、洛阳市委市政府、洛阳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安县人民法院、各电视台、网络平台反映情况。一个瘫痪的农民工,也没有啥顾忌了,如果不能维权就死在维权的路上。如果这样还不能维权,就只好以极端方式维护自己尊严了。
       我相信,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反映人:冯龙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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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2-17 20: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仕零 于 2017-2-17 20:05 编辑

       中院二审查明上海和昊和山东临沂未履行合同要求(包装实际不具备薄膜内衬),万基违规违法验收,并未通知操作方,若正常包装我父亲不会伤的如此之重,铁门派出所封存的包装袋在一审法院打开时竟然风化的支离破碎,可窥见其视约定于不顾,将危险转嫁于操作者,可不知为何一审驳回我方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由于经济压力,交不起诉讼费,无奈撤诉。(第一次以产品质量侵权起诉)
        二来万基控股与福星永基“ 皮包公司 ”签订相关合同,并未履行监管义务,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有效资质审查,只为一己私利,降低成本,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按照合同要求对其提供的场地,施工环境,设备做安全提示及评估,最终将我父亲推上瘫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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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7-2-17 20: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仕零 于 2017-2-17 20:10 编辑

举报信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我叫冯龙杰,家住铁门镇薛村村,现年58岁。2014年10月29日受邓西康雇佣在新安县万基控股集团二炭原料库进行煅后焦等原料的吊装、卸料作业。2014年10月30日,在吊装煅后焦作业过程中,因吨包意外破裂导致本人被砸重伤,经过半年多的住院治疗后,最终被鉴定为伤残二级,至今瘫痪在床,未得一分赔付。
      事故发生后,我才知道包工头邓西康是以新安县福星永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福星永基公司”)名义在万基炭素公司承揽了原料装卸劳务。可福星永基公司是仅有注册资金3万元的皮包公司,根本无赔偿能力。
       我认为万基炭素公司有以下几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
       一、选任错误。福星永基公司仅仅注册资金3万元,而从事的承揽工作是具有高危险性的天车吊装作业,炭素公司作为重工业生产性高危行业,应知该作业的高危性,但仍然将该承揽工作发包给一个注册资金仅仅3万元的“皮包公司”,福星公司没有任何承揽资质,没有任何操作规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招工随意,用工随便,把吊装作业随便找个人来就可以干,并且作业过程没有任何现场管理,一旦发生重大人身、财产事故,根本无法承担造成的损失。显然炭素公司对承揽人资质审查具有重大过失和对高危作业环境和行为的放任。
二、未进行任何实质性资质审查。依据炭素公司和福星永基公司所签安全协议,炭素公司要求福星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作业人员从事天车等特种设备的操作证、无上述证件乙方不得在甲方承揽相关工作内容。”但炭素公司却从未进行任何审查,放任福星永基公司,随便招工,随便干活,没有进行任何岗前培训,没有发放任何劳保用品,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帽都没有配发。不但如此,依据双方所签承揽合同和安区协议,炭素公司具有监督义务和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但炭素公司都没有做到。三、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炭素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提供安全的作业工具和作业环境。在炭素公司原料库现场、福星公司的作业场所看不到任何炭素公司的工作人员,仅有福星公司的雇佣人员在没有天车操作证的情况下独立作业,现场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警示牌。作业场所极度狭窄,负责卸料的工人只要上去工作台就位于吨包的下方周围,一旦发生吨包断裂、脱落,根本没有任何躲避的空间和时间。
      万基炭素公司的上述几点过错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以下条款: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2014年10月30日,我在万基炭素公司被砸成重伤,被鉴定为二级伤残,构成一般事故,而万基公司从未向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存在隐瞒、匿报行为,且万基炭素公司同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和相应资质的“皮包公司”签订合同具有重大过失,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万基炭素公司应处以以下处罚: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对冯龙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进行举报,望按国家规定时间进行调查和回复为盼!
                              
                                                                                                   举报人:冯龙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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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2-17 20:13 | 只看该作者
问好仕零,很久不见了,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地媒体介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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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2-17 21:14 | 只看该作者
顶起,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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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2-17 21:19 | 只看该作者
荒原猛士 发表于 2017-2-17 20:13
问好仕零,很久不见了,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地媒体介入没有?

看结尾是没有。真不知道他们家咋过日子?!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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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2-17 21:24 | 只看该作者
好久未登录。兄弟挺住!大家都在关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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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2-17 21:25 | 只看该作者
流思湍 发表于 2017-2-17 21:19
看结尾是没有。真不知道他们家咋过日子?!唉

看了。祝福他,希望能引起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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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7-2-17 21:27 | 只看该作者
荒原猛士 发表于 2017-2-17 20:13
问好仕零,很久不见了,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地媒体介入没有?

烦请告知韩总,能置顶些时日。论坛的能力远大于我们的想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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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7-2-17 21:28 | 只看该作者
90后的兄弟姐妹若看到此内容,烦请跟帖留言,最近几天我们一起与万基声讨,就在他们的贴吧,万基董事长
也许会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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