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干预的主体来说,干预总是表现为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相互干预。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下,由于制度本身的善恶属性,由于人们的思想觉悟与价值观念的差异,由于不同个体或群体利益诉求的矛盾,干预会呈现出不同的激烈程度,思想交锋,或上升为暴力革命,在历史的长河中从未停止过。
在专制制度之下,总有一些群体是被干预者,他们的权利与尊严一直受到执政者不同程度的干预,当这些弱势群体尚未觉悟或已经觉悟,但出于安全的考虑保持沉默和隐忍的时候,干预就会表现为一种单向度的,自上而下的,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态势,基本不存在思想交锋这种互动的可能。比如帝国专制时代的弱势群体的反干预,往往采取最激烈的对抗形式,表现为一种被干预到极限生存条件之下追求生存的本能反应。
干预是人的权利,干预的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追求个人应有的幸福,追求社会的良性发展。经过人类的长期实践,民主制度已被广泛认同为最先进的制度,即便它也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它往往会无视相当数量反对者的意见,但至少有一点,它允许批判,允许反对,它承认自身的缺陷,正视自身的问题,它不会放任问题的发酵,直到整个社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整个社会出现颠覆性的无序状态。也就是说,这样的不完美的制度,允许全员干预,全方位的干预,正因为如此,它会在不断自我纠错,自我修复的过程中,实现向好的发展。这样的社会,干预既有自上而下的,也有自下而上的,也有平层之间的,是互动的干预。
一定社会中的干预,如果失去了互动的可能,特别是上下层之间的互动,就是开历史的倒车,整个社会必然会向“丛林”蜕变,丛林法则必将大行其道。干预的相互性应当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和特征,干预性的诗写应当成为文明社会中一面旗帜,引领社会进步的旗帜。 |